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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羁押的其他规定 拘传的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2日 来源:南宁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

 韦俊律师,南宁过失致人死亡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逮捕羁押的其他规定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无论是普通公民的人身自由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我国法律对此都尽最大的可能去进行保护,当有关机关没有确切的证据进行控诉时只能释放犯罪嫌疑人。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逮捕羁押期限的计算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拘传的适用对象

  在刑事案件中,拘传的适用对象只有两个,一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二是被告人。


  这就说明有两种情况是不得拘传的:


  1、讯问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审就可以,不用再拘传。


  2、拘传只适用犯罪嫌疑恩、被告人,其他当事人不适用,譬如证人、行为人家属等。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拘传时间延长的适用条件的全部内容。了解更多关于拘传法律流程的知识,有助于对刑法更深一步的认知。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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